【Sige Chung】評論
這題有人可以幫忙解釋嗎?網路上找的結果的話還是有點模糊不過有下列此判決先例,感覺(C)應該算@@?5.刑法第三二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以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存者而必要,縱令黃某、戴某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
【卡頭夫】評論
322常業犯已刪除,固無常業犯規定
【瓜瓜】評論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