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wha19】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
【智青】評論
A(契約價金之記載)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 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 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陳芳逸】評論
第 63 條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一、(訂定依據及目的)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五、 (契約文字)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一) 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二)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三)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四)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五)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六)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