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證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本國銀行。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第 20 條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第一項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