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所得稅法規定,關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獨資、合夥組織免予設置
(B)公司組織自民國87 年度起應設置
(C)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無論是否為曆年制,該帳戶起訖期間應為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D)營利事業合併時,因合併而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由存續或另立公司承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04348
統計:A(5),B(8),C(7),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
用户評論
【橘色溫度】評論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2營利事業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准變更者,得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依其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