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A)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審計法第48條(公營事業審計之適用)(B)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審計法第51條(盈虧標準)(C)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審計法第52條(盈虧撥補)(D)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法第53條(資產重估之送審)
【江旺來】評論
(A)審計法第 48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
【陳芳逸】評論
第 53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