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4.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有關地方議員解職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C)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D)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9829
統計:A(9),B(61),C(293),D(343),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裡)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裡)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四、犯前二款以外之...

【用戶】zT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他只是第一審而已,還可以繼續上訴,所以還沒完全確定。要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