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第 31 條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