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airforce1】評論
謝謝你 指點
【盧妍蓁】評論
被第三人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891答案:C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也就是說,相對人如果不知情(善意)的話,是不可以撤銷的。但如果相對人知情(惡意)的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 (B)詐欺或脅迫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