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普通程序(一般民事事件):【最高法院】 → 【第三審】【法律審】【合議制】【5人】【高等法院】 → 【第二審】【事實審】【合議制】【3人】【地方法院】【民事庭】 → 【第一審】【事實審】【獨任制】【1人】or【合議制】【3人】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 242 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