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C)為被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依第42條 應提供之協助為:
【Monto】評論
收容人入獄服刑 或是其他因素入監的人
【Crystal Tao】評論
第38條(暫予收容之對象、期限及不暫予收容之處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