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村(里)長如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被停止職務,其效果為:
(A)喪失村(里)長身分
(B)暫停其任務之執行
(C)要求閉門思過
(D)為免職的前置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0126
統計:A(96),B(1199),C(2),D(50),E(0)

用户評論

【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9C%B0%E6%96%B9%E5%88%B6%E5%BA%A6%E6%B3%95.htm

【用戶】Sheen Ya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78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