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a.chung】評論
第 12 條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事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