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下列那一項行為不適當?
(A)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B)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C)審酌親子會面情況,得給予過夜會面交往
(D)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918
統計:A(2),B(13),C(546),D(1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家庭暴力防治法 用詞定義

用户評論

Katrina Lin】評論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annie790708】評論

家暴法第45條 加害人會面其子女得為之命令~

t0612637】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