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 哺(集)乳室 二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規定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D)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用戶】陳宜君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8 條I.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II.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III.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