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蘭諾鬆塔】評論
第 2 條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庫洛洛.魯西魯】評論
陳致豪你超屌的 哈哈
【心如硝子】評論
感覺這題很硬要欸= =
【鵋韹麀】評論
如果這題有星爆我一定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