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同法第 12 條則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請就上述規定,說明人民受到違法行政處分的侵害,造成損害時,其正確的救濟途徑為何?(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7503
統計:A(43),B(14),C(128),D(7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公務人員撫卹法、憲法第83條:考試院、考試院職掌

用户評論

【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委員制(B)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 最高考試機關

【用戶】鄭業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考試院為合議制

【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