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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限建 範圍內不得設置廣告物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第 7 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降地下水。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