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旅客違反以下規定,何項可不經勸止直接開立處分書處罰?
(A)在站區內銷售物品
(B)躺臥於車廂座椅
(C)滯留車站出入口 致妨礙旅客通行
(D)在電扶梯上奔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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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站區內銷售物品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  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      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      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      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        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  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  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