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會上榜】評論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
【totoate9114】評論
第 7 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本國銀行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前項專責單位或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四、發展防制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