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