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船舶法第17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依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9605
統計:A(68),B(16),C(354),D(39),E(0)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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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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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船舶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航政機關申請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