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不適任教師的議題廣受關注。請問依據《教師法》,下述何者「不是」該法規範構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要件?
(A)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受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4483
統計:A(100),B(108),C(185),D(620),E(0)

用户評論

滿福堡】評論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選項D  一年半以上  不包括 一年唷!!!就像  185公分以上  不包括  180公分!!!問法很...的題目!!! 很容易讓人會錯意!!! 討厭的文字遊戲!!!!!!!!

Amanda Chen】評論

與幼照法27條第三項對照起來怪怪的?

】評論

教師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