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米 奇】評論
獎勵促進本國人出國旅遊表現優良之航空業當然希望國人在台旅遊
【Clovia】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 51 條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2 條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