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關於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B)爭點整理為集中審理制度之重要環節,不得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為之
(C)當事人兩造就事實上爭點,如已為簡化之協議,應受其拘束
(D)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法院得不受當事人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