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wha19】評論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說明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C)工程企字第8810714說明一:貴局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