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
(A)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B)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C)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D)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7037
統計:A(32),B(12),C(14),D(87),E(0)

用户評論

喔嗨唷】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3條第1項第2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a178885886】評論

第 12 條 第 3 項 (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