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in Cheng】評論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 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Judy Chen】評論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A)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B)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C)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D)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