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公共基金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
(B)公共基金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C)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之公共基金應不定期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D)公共基金之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爲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31
統計:A(18),B(51),C(517),D(49),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