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5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
(A)不可扣留處理
(B)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1 個月
(C)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huan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道交條例62 VI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用戶】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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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交條例62 VI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