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予謂:菊,花之……宜乎眾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7887
統計:A(5),B(3),C(7),D(46),E(0)

用户評論

角胡麻】評論

牽連犯: 犯一罪,其方法.結果另犯他罪,從一重處,已廢止!!!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例如,扔一炸彈(一行為),炸死五人,犯五個殺人罪(數罪名),最後從一重處,判一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