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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09條第五項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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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行為若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A)該行為無效(B)該行為得撤銷(C)該行為之所得即為公司之所得(D)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解析 : 公司法第209條 ( 董事競業之禁止與公司歸入權 ) ← 此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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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精修 (一) :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 一、「董事」之「競業禁止」: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乃有關 「董事」能否與 「公司競爭營業」之規定,必須 「得到」 公司 「多數股東」之 「同意」,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