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期間期滿之兒童及少年,下列針對追蹤輔導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有追蹤輔導年限之規定
(B)應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C)應追蹤輔導至少六個月
(D)應追蹤輔導至少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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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用戶】突破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兒少第5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用戶】突破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兒少第5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