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行使的構成要件與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僅得在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時,才得為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可沒入、沒收、毀棄者或應變價發還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20日,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可逾40日
(C)對於住宅之侵入,只限於人民生命、身體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助者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遭受特別損失者,得請求補償,補償方式視情形以金錢或回復原狀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085
統計:A(73),B(11),C(24),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加法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B)第38條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C)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