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9358 號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二)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四)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五)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六)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七)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八)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九)各公司第一張以人民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十)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結 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 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