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總副總統 選罷法 第 37 條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A)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B)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D)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
【伍信龍】評論
總副總統 選罷法
【易君博】評論
可以換參考政治獻金法第7條
【waste36】評論
第7條(捐贈政治獻金之限制)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