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3001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 38、40、44、49~52、53~55、58、59、63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 訂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條條文;第 30 條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10040049 號令發 布第 30 條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賴小米】評論
土徵條例修正 以市價補償 以無加成補償 故建議刪除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