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l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用戶】QO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9. 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正確?(A) 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 3 個月以上→6個月以上(B) 耕作農地面積達 0.4 公頃以上→0.5(C) 持有主管機關出具之僱用證明書→雇主(D) 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 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E) 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實際從事農業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上述方式代耕也視同實際從事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受僱耕作6個月↑+耕作農地面積0.5公頃↑+持有雇主出具僱...
【用戶】Lil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