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個人薪資所得僅准予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當獲取薪資的必要費用超過特別扣除額,不許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司法院大法官第 745 號解釋認為違反什麼原則?
(A)平等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稽徵經濟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4245
統計:A(193),B(16),C(38),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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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2月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03592號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2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