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經營機車行,由乙機車材料行供應零件,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零件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46530.00元),前開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12月1日前付清為荷。」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請問甲就該批零件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0元。無付款之義務
(B)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
(C)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D)46530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093
統計:A(0),B(337),C(62),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La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why? 

【用戶】Emily Y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參民法第4條及第5條

【用戶】Apple Wang

【年級】

【評論內容】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