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鄉公所道路因疏於維護,造成用路人權益受損,但並非均得請求國家賠償,如用路人何種損害䤁無法獲得國家賠償?
(A)生命
(B)名譽
(C)身體
(D)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068
統計:A(89),B(7061),C(49),D(1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法官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之解釋、行政罰法 -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規定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我是小安】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nn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小凱】評論

平民 生命 身體 財產公務員 生命 身體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