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ine Chen】評論
這條是權力不是義務"<
【Charis Cat】評論
(A)教師法第 36 條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B)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總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指定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曾經行政院勞工...
【Wa Haha】評論
那d是錯在 要往更上一層申訴嗎?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