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有關議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紀律委員會議決
(B)申誡是懲戒方式之一
(C)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應送監督機關備查
(D)是否交付懲戒,由會議主席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6954
統計:A(391),B(60),C(163),D(371),E(0)

用户評論

~QQ要上榜~】評論

(A)由紀律委員會議決 審議 → 大會議決

Allen Huang】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9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申誡。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fuji7463_108初】評論

第 2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