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仙】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辦法第34條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就業保險促進就業辦法第35條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愛莉絲黃】評論
交通補助金: (12個月)30-50km,100050-70km,200070km-,3000租屋補助金:(12個月)租金60%;最高給5000元兩者可以合併使用,12個月(1年)撤銷不給1.沒有7天內回傳就業服務推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