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 Willy Yu】評論
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正取一】評論
(B)那一條條文民國101年已刪除https://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E5%B7%A5%E7%A8%8B%E6%9C%83%E4%BE%86%E5%87%BD_2.pdf五、另經本會徵詢各界意見,檢討統包工程實務運作情形,頃n以101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100353810號令修正「統包n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n項之規定。為利機關以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n本會已訂定「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n手冊」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均公開於本會網站n),請各機關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