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貴子】評論
因前3個選項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4條明文規定,適用所有耕地375減租條例的佃農,但12條所說的內容,並非如d選項所說:每個地主都要提供農舍給佃農使用,(而12條只是說在耕地375減租條例發布前,如果有12條的情事,在此法施行後,也要如往常一般。即只有部分佃農剛好符合條件,才受12條的保護,而並非每個地主都要提供農舍給佃農使用)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謝謝,非常謝謝。解釋的太完美了。
【小法(已上榜)】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 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第 14 條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