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602003】評論
鐵路法第49條第2項特規定:「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補充:鐵路法第53條第1項:「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