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um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照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由此得出,參與IEP(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當然人員(必須參與的人員),為答案(D)①②③⑥。參考資料: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