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綾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釋字第 308 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35. 下列何種職業,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其資格?(A) 護理師-->憲法第 86 條(B) 公立大學教授(C) 公立高中教師解釋字號:釋字第 308 號 ( BC )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D)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憲法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高普考初等考地方特考司法特考司法官考試國防法務官警察特考內...
【用戶】葉綾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釋字第 308 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35. 下列何種職業,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其資格?(A) 護理師-->憲法第 86 條(B) 公立大學教授(C) 公立高中教師解釋字號:釋字第 308 號 ( BC )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D)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憲法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高普考初等考地方特考司法特考司法官考試國防法務官警察特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