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47 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D)認領、終止收養、(C)結婚或(B)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所以『收養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無庸戶政事務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