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關於縣(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長甲得自行請求召集臨時會
(B)縣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臨時會
(C)臨時會之召開,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 5 日
(D)縣(市)議會於休會期間移送之覆議案,應於 10 日內召集臨時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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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usanho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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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款直轄市議會、縣(★...

【用戶】jerr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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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susanho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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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erry chen

【年級】大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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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Qi Hang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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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