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cyuan Jh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 第 9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相關法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用戶】hamia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廢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之集合住宅消n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九條第n二項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n,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n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n機關另定之。」授權訂定。 茲因總統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六0000五九0一號n令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九條,業將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予以刪除,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n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廢止本辦法。